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初审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初审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
初审 | 事项类型 | 其他执行权力 |
实施主体 | 南阳市宛城区司法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办理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1 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是否涉及特殊
环节 | 否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是否网办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 收件、互联网预审、 互联网受理、互联网 办理、互联网办理结 果信息反馈、互联网 电子证照反馈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数量限制 | 无 | 四办标志 | 网上办、 一次办 |
最多到现场办
事次数 | 0 次 | 必须到现场原因说
明 | 无 |
是否支持物流
快递 | 否 | 是否网上支付 | 否 |
行使内容 |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
初审 | 权限划分 | 无 |
扩展信息
入驻网上办事
大厅方式 | 统一受理式 | 是否投资事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
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实
体大厅 | 是 |
个人主题分类 | 无 | 是否支持自助终
端办理 | 否 |
面向自然人的 事件分类(人 生事件) | 无 | 法人主题分类 | 司法公正 |
面向法人的特
定对象分类 | 其他 | 面向自然人的特
定人群分类 | 无 |
面向法人的经
营活动分类 | 其他 | 办理地址 | 南阳市宛城区(县) 汉冶街道张衡东路金 苑福润花园楼下宛城 区政务服务中心(张 |
衡东路与规划中的新 东路交叉口)街道 | |||
窗口描述 | 无窗口描述 | 交通指引 | 市内乘坐 5 路、 36 路、 38 路公交车往东方向, 在张衡东路普惠体检 公交站下车。 |
运行系统名称 | 河南省政务服务平台统一
受理系统 | 地图坐标 | 112.565698,33.02686
2 |
办理系统咨询
电话 |
一、固话咨询:0377-
61171273 二、网上咨询地址: /evaluation-
web/userAuthent/getUser Authent.do?flag=3 | 监督投诉电话 | 一、固话投诉:0377-
61172621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 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was.hnzwfw.g ov.cn/evaluation-
web/userAuthent/get UserAuthent.do?flag =4 2、河南省信 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
http://wsxfdt.xfj.hen an.gov.cn:8080/zfp/w 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 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 ov.cn/ |
编码信息
实施主体编码 | 1141130200600714
XY | 实施编码 | 1141130200600714X
Y4411012030W02 |
地方实施编码 | 00600714XQT52246
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41130200600714X
Y4411012030W0202 |
申请条件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 137 号)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
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
设定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 137 号)第十条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 137 号)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
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
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国家级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17〕138 号):
对现有名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其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名称。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 137 号)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停办或者决 定解散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
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 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 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所在 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
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
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
以注销。
《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 理办法〉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17〕138 号) :要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和名称 管理相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摸底排查,对组织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
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期限届满仍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办理注销。 “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依据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1 | 注销公告 | 原件和复
印件 | 《基层法律服务所 管理办法》 (司法 部令第 137 号) | 材料真实有
效 | 申请人自备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居民身份证 | 原件和复
印件 | 《基层法律服务所 管理办法》 (司法 部令第 137 号) | 材料真实有
效 | 公安机关 |
3 | 基层法律服务所
执业证 | 原件和复
印件 | 《基层法律服务所 管理办法》 (司法 部令第 137 号) | 材料真实有
效。 | 司法行政机关 |
4 | 清算报告 | 原件和复
印件 | 《基层法律服务所 管理办法》 (司法 部令第 137 号) | 材料真实有
效 | 申请人自备 |
5 | 基层法律服务所
注销登记表 | 原件 | 《基层法律服务所 管理办法》 (司法 | 材料真实有
效 | 申请人自备 |
部令第 137 号) |
收费信息
收费信息 | 收费项目名称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
是否允许减免 | 无 | |
允许减免依据 | 无 | |
备注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 ;办理人:李若涵;办理时限:即时办理;审查标准:材料齐全,进行审
核;办理结果:在受理申报材料后, 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环节名称:决定 ;办理人:时玉静;办理时限: 2 个工作日;审查标准:经领导决定,进
行送达;办理结果: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环节名称:送达 ;办理人:时玉静;办理时限: 2 个工作日;审查标准:联系申请人,自
取或邮寄快递;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审批结果
序列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结果类型 | 领取说明 |
1 | 无 | 无 | 无 | 凭本人身份证
领取 |
常见问题
问题 | 解答 |
办理流程是什么 | 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 (补正) —县级司法行政机 关受理(或不受理) — 审查— 市级司法行政机审核—决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