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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阳市宛城区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9-27

宛区政办〔202335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阳市宛城区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宛城区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922日        

 

南阳市宛城区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总体工作方案和近期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31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7号)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市监〔202162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17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秩序,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在经济建设领域,引领政府其他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细致谋划,统筹推进。从我区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做好整体规划,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二、主要内容

(一)审查范围。我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标准。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三)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可参考附件1),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当包括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初审机构、复审机构、征求意见情况、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情况、初审、复审机构负责人意见等内容(可参考附件2)。政策措施出台后,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备查。

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咨询,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咨询后及时研究回复。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应当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对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三、工作程序

(一)严格规范增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于202310月底前完成存量政策清理,并将清理报告上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其中,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清理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责任分工。

1.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含区政府办文件),由起草部门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提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同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2.以乡镇街道和各部门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在报送区司法局备案时将《公平竞争审查表》一并报送。其中,以单个部门名义出台的,起草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及相关部门意见;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收集相关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并形成审查报告。

3.区政府各部门的自我审查机构由各部门根据情况自行确定,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4.对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涉及职能的由区委编办负责审查。

5、起草部门对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可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进行研究并及时回复。

(四)定期评估完善。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为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区的有效落实,成立南阳市宛城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召集人,由区发改委局、区司法局、区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宛城分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宛城分局,承担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工作督导、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组织第三方评估等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完善守信机制。严格履行各级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群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

(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单位,依法查实后要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五)广泛宣传培训。由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宛城分局、区发改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等部门,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业务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