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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宛城区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24-02-14

  文号:宛区政〔2024〕5号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宛城区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平台公司:

  现将《宛城区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宛城区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参照《中共南阳市委 南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三重一大”,是指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事项。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任何领导成员不得擅自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当在事后24小时内向区政府、股东会、董事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区政府、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快速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四条 区政府、股东会(或出资人)、董事会等机构在决定企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体决定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二)务实高效原则:从实际出发,及时决定,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三)依法进行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四)保守秘密原则:对会议未通过的事项、限定范围内的事项、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事项,均不得泄露。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区政府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决策;

  (三)成立公司及子公司,报财政局国资监管部门审核,经区政府同意方可实施。

  (四)进人管理,企业编制用人计划,报财政局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待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的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七)企业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八)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及调整;

  (九)企业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十)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企业上市、配股、分红,股权收购、转让,设立基金、发行债券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十一)企业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二)大额资金的调度使用原则;

  (十三)其它关系到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直接管理企业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和奖惩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企业直接管理的项目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二)向上级推荐后备干部;

  (三)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企业劳动模范的评选和推荐;

  (五)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党纪和法律法规,需要给予撤职以上处分或者免职处理的;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100万元以上的年度投资计划或项目安排;

  (二)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三)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重大技术改造、重要新产品开发;

  (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五)企业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国内(际)合作项目;

  与企业主业无关联的投资项目,应当向区政府报告。企业赴区外投资需报请区政府同意。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或者100万元以上的现金投资、入股、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拨付;

  (二)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对外捐赠、赞助,其中单笔5万元以上、同一年度累计20万元以上或者对同一对象累计20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事项,应当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股东会(出资人)、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职代会等会议是“三重一大”决策的主要形式。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等根据议题设置和实际需要提议召开。

  第十条 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区政府研究讨论后,再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提交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提前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一)重大投融资事项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提前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开展可行性调查研究、决策评估,为科学决策做好基础工作;

  (二)重要人事任免,按照中央、省委、区委关于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在提交会议决定前,应提前征求区纪委监委对相关人员党风廉政方面的意见;

  (三)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提前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有关部门提出资金用途、额度申请,报区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相关会议决策。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原则上至少提前24小时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 召开决策会议,必须保证出席会议的有决策权的人员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出席会议的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决策作出后,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决策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回避制度,决策事项涉及特定关系人的,应当主动回避;企业应当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企业股东会、董事长为企业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2个月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实施并监督“三重一大”的实施,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不符或者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有关部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企业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自查,自查情况应向区政府及区财政局报告。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每年至少对所监管的国有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随时抽查。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科技、商业秘密外,可以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五条 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将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区委、政府,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任免、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纪检组应当加强监督监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个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

  (三)未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的;

  (四)不遵守、不执行经过集体决策事项的;

  (五)执行决策后对发现的可能造成的损失,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不向区委政府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有关事项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财政局代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子公司及下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区管金融及文化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宛城区人民政府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 2024年2月5日                              发布机构: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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