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对区属国有企业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的通知
宛区政办〔2024〕3号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对区属国有企业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支持国有企业实体化、市场化运作,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信誉,增强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能力和运营效益,更好地服务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规范对区属国有企业资金拨付管理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拨付范围
对区属国有企业拨付的资金是指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用于对区属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政策性亏损补贴、特许经营或购买服务付费、项目成本结算等支出而拨付的资金,该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纳入部门预算。具体范围包括:
(一)资本金注入,包括设立区属国有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及政府投资项目等资本金注入。
(二)经营性付费,主要是各业务主管部门通过授权、特许经营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区属国有企业承接公用事业及公共服务,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
(三)项目成本结算,主要是用于结算区属国有企业承接市政、交通、水利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及土地开发等项目成本的支出。
(四)政策性亏损补贴,主要是指对区属国有企业因执行国家政策、实现社会公益目标而产生的亏损而给予的补贴。
二、资金拨付流程
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权责统一、专款专用、注重绩效、跟踪监督”的原则,由区属国有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申请金额、绩效目标等),按项目性质的不同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各业务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区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规模、经营效益、绩效目标等情况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按程序拨付。
(一)资本金注入
区属国有企业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发展定位和战略、投资运营规划、投融资计划等申报资本金注入计划建议,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注入资本金。
(二)经营性付费
各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区属国有企业的国有性、公益性、企业性、市场性,通过授权投资运营管理、特许经营方式等方式与区属国有企业签订协议,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公用事业,并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项目。根据协议及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各业务主管部门将项目资金需求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按规定报经区政府审批后,区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拨付区属国有企业。
(三)项目成本结算
区属国有企业受政府指定的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作为土地开发整理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承接主体,依法依规筹措和支付项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等资金,由其集团公司或承接主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定期(或不定期)与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资金结算。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成本核算并向区政府提出结算资金申请报告,待区政府审批后,区财政按支付程序将结算资金下达至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与区属国有企业进行资金结算,并落实项目交接工作,做好资产登记和移交等后续工作。
(四)国企运营补助及政策性亏损补贴
区属国有企业在承接指令性业务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根据经营需求及亏损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补助项目和申请金额,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运营成本及政策性亏损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审批后,区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拨付区属国有企业。各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
三、工作要求
(一)区属国有企业要如实申报项目资金需求,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政策研究,充分发挥财政监管职能,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各业务主管部门作为管理责任主体,应会同区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拨付资金的具体管理制度,对区属国有企业提出的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资金支出预算,监督资金的使用。
(四)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发挥审计监督在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上的职能,做好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五)绩效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和本办法规定以及有关工作通知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由区财政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如上级政策有调整的,由区财政局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本通知实施以前,已由区属国有企业承接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6日
发布日期: 2024年1月16日 发布机构: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