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发改油气〔2021〕474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我委制定了《河南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21日
河南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管道保护行政处罚遵循属地管辖原则,县级以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在实施《管道保护法》和《办法》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违法程度划分] 根据违反《管道保护法》《办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阶次。
第四条[制定规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适用不同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明确适用不同行政处罚幅度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第五条[对违反规定未对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对违反《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根据《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三个阶次,相应分别给予“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违反《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依照规定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根据《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三个阶次,相应分别给予“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对未按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管道标志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违反《管道保护法》第十八条和《办法》第十四条,未依照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管道标志的,根据《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三个阶次,相应分别给予“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对未按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违反《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和《办法》第十七条,未依照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根据《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三个阶次,相应分别给予“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对未按规定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对违反《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办法》第二十二条,未依照规定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根据《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三个阶次,相应分别给予“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对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违反《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办法》第二十三条,管道发生事故时,未依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根据《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三个阶次,相应分别给予“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违反《管道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根据《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三个阶次,相应分别给予“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等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对违反《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办法》第十九条,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根据《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三个阶次,相应分别给予“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在管道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违反《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未经依法批准在管道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的,根据《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三个阶次,相应分别给予“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对危害管道安全禁止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对违反《管道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五条,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或阻碍依法进行管道建设的,根据《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三个阶次,相应分别给予“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标准解释] 本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则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则
附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则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1 | 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逾期5天以下,管道企业仍未建立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逾期5天以上10天以下,管道企业仍未建立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的。 |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10天以上,管道企业仍未建立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的。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 | 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和维修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逾期5天以下,管道企业仍未建立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逾期5天以上10天以下,管道企业仍未建立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的。 |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10天以上,管道企业仍未建立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的。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 | 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逾期10天以下,管道企业仍未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逾期10天以上20天以下,管道企业仍未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20天以上,管道企业仍未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 | 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逾期10天以下,管道企业仍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逾期10天以上20天以下,管道企业仍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20天以上,管道企业仍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 | 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逾期10天以下,管道企业仍未将管道竣工测量图纸报管道主管部门备案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逾期10天以上20天以下,管道企业仍未将管道竣工测量图纸报管道主管部门备案的。 |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20天以上,管道企业仍未将管道竣工测量图纸报管道主管部门备案的。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6 | 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逾期10天以下,管道企业仍未制定本应急预案或者未将预案报管道主管部门备案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逾期10天以上20天以下,管道企业仍未制定本应急预案或者未将预案报管道主管部门备案的。 |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20天以上,管道企业仍未制定本应急预案或者未将预案报管道主管部门备案的。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7 | 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管道事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危害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程度扩大的。 |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升级的。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8 | 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逾期10天以下,管道企业仍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逾期10天以上20天以下,管道企业仍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20天以上,管道企业仍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9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 轻微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一般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且影响到管道附属设施安全的。 | 单位:罚款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且构成安全隐患或者引发事故的。 | 单位:罚款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10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 轻微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继续种植本办法所列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的。 | 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一般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且拒不清除违法种植深根植物的。 | 单位:罚款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且构成安全隐患或者引发管道事故的。 | 单位:罚款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11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 轻微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 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一般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且妨碍管道维护、抢修的。 | 单位:罚款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且造成管道隐患或引发事故的。 | 单位:罚款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12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 轻微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 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一般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且妨碍管道维护、抢修的。 | 单位:罚款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且造成管道隐患或者引发事故的。 | 单位:罚款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13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 轻微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一般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且影响到管道安全的。 | 单位:罚款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且构成安全隐患或者引发事故的。 | 单位:罚款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14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 轻微违法行为 | 拒不停止,继续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 | 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一般违法行为 | 拒不停止,继续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且影响到管道安全运行的。 | 单位:罚款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停止,继续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且造成管道隐患或者引发事故的。 | 单位:罚款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15 |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 | 轻微违法行为 | 未经依法批准,拒不停止施工作业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拒不停止,继续实施违法施工作业的,且影响到管道安全运行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停止,继续实施违法施工作业的且构成管道安全隐患的或者引发管道事故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 轻微违法行为 | 拒不停止施工作业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拒不停止,继续违法施工作业且影响到管道安全运行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停止,继续违法施工作业的且构成管道安全隐患或者引发管道事故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 轻微违法行为 | 拒不停止施工作业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拒不停止,继续违法施工作业且影响到管道安全运行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停止,继续违法施工作业的且构成管道安全隐患或者引发管道事故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轻微违法行为 | 拒不停止施工作业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拒不停止,继续违法施工作业且影响到管道安全运行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停止,继续违法施工作业的且构成管道安全隐患或者引发管道事故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违法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且不听劝阻的。 |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影响到安全运行,但未引发管道事故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引发管道事故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0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对管道标志造成损毁的。 |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导致无法确定管道位置、走向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影响管道巡护、检测、抢维修或者拒不改正的。 | 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1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强行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使重型车辆。 |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且造成巡查便道损毁或者妨碍管道巡护、检测、抢维修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损坏管道,影响管道安全运行或者引发管道隐患、事故的。 | 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2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强行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且妨碍管道巡护、检测、抢维修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损坏管道,影响管道安全运行或者引发管道隐患、事故的。 | 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23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拒不配合且阻挡、妨碍、干扰管道建设正常进行的。 |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且阻挡、妨碍、干扰管道建设造成一定损失的。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且阻挡、妨碍、干扰管道建设造成管道建设停工的。 | 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附表2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则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1 | 第二十八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管道标志或者警示牌(桩)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逾期10天以下,管道企业仍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管道标志或者警示牌(桩)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逾期10天以上20天以下,管道企业仍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管道标志或者警示牌(桩)的。 |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20天以上,管道企业仍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管道标志或者警示牌(桩)的。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 | 第二十八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逾期10天以下,管道企业仍未将管道竣工测量图纸报管道主管部门备案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逾期10天以上20天以下,管道企业仍未将管道竣工测量图纸报管道主管部门备案的。 |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20天以上,管道企业仍未将管道竣工测量图纸报管道主管部门备案的。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 | 第二十八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逾期5日以下,管道企业仍未建立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管道企业仍未建立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的。 |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10日以上,管道企业仍未建立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的。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 | 第二十八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逾期5日以下,管道企业仍未建立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管道企业仍未建立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的。 |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10日以上,管道企业仍未建立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的。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 | 第二十八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四)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逾期10天以下,管道企业仍未制定本应急预案或者未将预案报管道主管部门备案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逾期10天以上20天以下,管道企业仍未制定本应急预案或者未将预案报管道主管部门备案的。 |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20天以上,管道企业仍未制定本应急预案或者未将预案报管道主管部门备案的。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6 | 第二十八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五)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危害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程度扩大的。 |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升级的。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7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 轻微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继续种植本办法所列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的。 | 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一般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且拒不清除违法种植深根植物的。 | 单位:罚款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且构成安全隐患或者引发管道事故的。 | 单位:罚款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8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 轻微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 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一般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且妨碍管道维护、抢修的。 | 单位:罚款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且造成管道隐患或引发事故的。 | 单位:罚款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
9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 轻微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 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一般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且妨碍管道维护、抢修的。 | 单位:罚款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且造成管道隐患或者引发事故的。 | 单位:罚款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