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的要求和《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实际,经区政府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公告如下:
一、确认的区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宛城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宛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南阳市宛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阳市宛城区教育体育局、南阳市宛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南阳市宛城区民政局、南阳市宛城区司法局、南阳市宛城区财政局、南阳市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阳市宛城区自然资源局、南阳市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阳市宛城区交通运输局、南阳市宛城区水利局、南阳市宛城区农业农村局、南阳市宛城区商务局、南阳市宛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南阳市宛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南阳市宛城区应急管理局、南阳市宛城区审计局、南阳市宛城区统计局、南阳市宛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南阳市宛城区医疗保障局、南阳市宛城区城市管理局(宛城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南阳市宛城区林业局、南阳市宛城区档案局
二、确认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主体
南阳市宛城区金华镇人民政府、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人民政府、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人民政府、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人民政府、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人民政府、南阳市宛城区高庙镇人民政府、南阳市宛城区茶庵街道办事处、南阳市宛城区溧河街道办事处、南阳市宛城区五里堡街道办事处、南阳市宛城区东关街道办事处、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
三、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区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上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五、已公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凡未经公布的部门,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七、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