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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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领导宛城区的审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财经和审计法律、法规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地方性审计规章和实施办法,制定全市审计业务规章制度,组织行业和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审计全面工作,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
主要职责:
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2、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县(市)区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与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3、宛城区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4、宛城区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5、宛城区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6、对宛城区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7、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8、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9、区直部门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10、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我市的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1、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调查结果。
·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区级金融机构及其他授权审计项目进行监督。
·对审计中发现的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审计,并向区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指导、监督审计学会、注册审计师协会和审计事务所工作。
·指导全区内部审计工作。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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