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有 效 性 | 现行有效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宛城区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资源处置管理意见》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宛区政〔2024〕20号 | 发布时间 | 2024年09月03日 |
宛区政〔2024〕20号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宛城区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资源处置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宛城区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资源处置管理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4年8月29日
宛城区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资源
处置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处置全区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资源(以下简称基槽砂),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健全宛城区基槽砂长效管理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宛城区实际,现就基槽砂处置管理工作有关事宜制定如下意见:
一、政策依据
基槽砂是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采挖出的基槽砂,除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外,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非法侵占或擅自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
4.《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基槽砂的管理和处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处置方式
1.区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查勘,根据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提供的相关施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机构对项目地内的基槽砂方量进行估算,并评估价值,编制提交《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
2.区自然资源局将《工程建设砂石资源量测算报告》报宛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项目为单位,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的要求,将该项目基槽砂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公开招投标出让。公开招投标成交确认后,由竞得人与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协议。区自然资源局协助竞得人采挖基槽砂,竞得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周边建(构)筑物安全。
3.对未出让的基槽砂,区自然资源局报请宛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设置临时存放场,根据存放量及市场供需情况,按规定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处置。
4.在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基槽砂,经区自然资源局批准后,可用于该工程建设。上述自用后剩余的基槽砂,由区自然资源局报区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或以各种名义擅自处置基槽砂。
四、组织保障
(一)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统筹协调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做好基槽砂的监管和处置工作。
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要加强日常巡查,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开挖基槽砂违法行为和未经批准擅自开挖基槽砂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通报区自然资源局进行处理。
区直各行业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行业内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加强与区自然资源局沟通,及时衔接,共同协作,健康有序处置项目产生的基槽砂。
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区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非法采砂事件进行查处。要加强行刑衔接和信息共享,区公安分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支持力度,对难以确定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但确有重大犯罪嫌疑的,或涉嫌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可能逃匿、销毁证据或者转移、隐藏涉案财务的,应迅速派员介入,支持、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开展进一步调查工作,彻查案件事实。
(二)加强督查检查,严厉查处非法采砂。各职能部门与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要提高认识,各司其职,加强协调,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处置基槽砂的行为。项目单位在施工期间出现违法行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破坏环境事件,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强化宣传教育,增强依法用砂意识。要充分利用多种手段,深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全区基槽砂管理的自觉性、主动性。加强对项目施工方的宣传、教育,增强其法治意识,引导其依法使用和处置基槽砂。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