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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城区医疗保障局关于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的告知书

来源:宛城区医疗保障局 作者: 时间:2025-04-25

各参保单位(个人)、定点医药机构: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合规合法使用医保基金是公民和定点医药机构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当前,仍然存在少数参保人在去世后未及时办理医保停保手续,有部分死亡人员家属使用已死亡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情况。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属于欺诈骗保的违法违规行为。为防范此类事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参保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在参保人员死亡后30个工作日内登录河南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厅业务为死亡职工办理终止参保登记,也可携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加盖单位公章)到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对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其账户继承人应在参保人员死亡后30个工作日内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参保人火化证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银行账户、继承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到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综合服务窗口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业务。

(三)城镇职工灵活就业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死亡后家属应当在参保人员死亡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携带社保卡、死亡证明等材料到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医保窗口办理终止参保手续。

宛城区医疗保障局郑重提醒:

(一)参保人员去世后,家属应认真遵纪守法,医保账户注销前,禁止使用已去世人员的医疗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并享受医保待遇,勿心存侥幸实施欺诈骗保,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要强化对医保政策法规的学习、运用,接诊患者时要严格落实实名就医核验规定,认真核实就诊人员身份信息,严格落实诊疗报销实名制全过程,落实代购药登记制度。

   (三)对存在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欺诈骗保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责令退回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定点医药机构暂停医保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医保基金守护,如有发现欺诈骗保行为,请第一时间向医保部门举报。

医保业务咨询电话:61172608\61172613

监督举报电话:63773026\63226152

                


宛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