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025-00098 | 有 效 性 | 现行有效 |
发文机关 |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年03月10日 |
标 题 |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宛城区行政村(社区)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宛区政〔2025〕5号 | 发布时间 | 2025年03月13日 |
宛区政〔2025〕5号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阳市宛城区行政村(社区)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
《南阳市宛城区行政村(社区)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3月10日
南阳市宛城区行政村(社区)集体
“三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规范我区村(社区)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和《南阳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宛农通〔2021〕7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乡镇村民委员会集体“三资”和街道所有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三资”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村(社区)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村(社区)集体资金是指行政村(社区)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村(社区)集体资产是指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村(社区)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村(社区)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社区)集体资助、捐赠的物资等;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村(社区)集体资助、捐赠的物资等;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荒地、荒滩、建设用地、水面和矿产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乡镇(街道)对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具体责任。乡镇(街道)负责指导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对辖区村(社区)集体财务公开执行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在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区农业农村局是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村(社区)集体财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
第六条 实行村(社区)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制度。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依据有关要求委托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服务中心)代理管理。村(社区)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在坚持村(社区)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各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在代理服务中心设立“三资”代管账户,由代理服务中心对各行政村(社区)集体“三资”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委托代理。村(社区)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后,由该村(社区)“两委”与所在乡镇(街道)代理服务中心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对代理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必须及时做好补充完善工作。
第八条 代理服务中心按照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核算、统一公开和统一归档的“五统一”原则开展代理服务业务。
第九条 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对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会计业务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 代理服务中心内设中心主任、财务会计、财务出纳岗位。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全面负责代理、核算、管理村级(社区)财务。
第十一条 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程序性审核,并对票据合法性、账务处理正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代理服务中心做到人员到位,办公设施齐全,工作经费落实。
第十三条 实行村(社区)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后,各村(社区)只设一名报账员,负责村(社区)财务报账。报账员由村(社区)“两委”提名,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产生,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不得兼任报账员。村(社区)报账员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村(社区)报账员应相对保持稳定。
第十四条 村(社区)按相关规定成立3-5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的全面监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熟悉财务管理的人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依法选举产生,村(居)民委员会不得委派或任命。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所有收支凭证并加盖监督委员会审核专用章后方可入账。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参与制定本村(社区)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财务收支项目,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对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拍卖、收益、变更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印章,履行监督手续。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履职不到位,监督不严的,应由村(社区)两委集体提请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大会予以罢免和调整。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代理服务中心在指定银行设立“三资”代管账户,严格按照“一村一账”方式进行分户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村(社区)集体资金统一在“三资”代管账户中分村(社区)进行核算管理,使用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报账核销制。各项收付款项原则上要求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七条 村(社区)不得自行开设、使用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管理和核算村(社区)资金。
第十八条 严格账户管理,“三资”代管账户专门用于管理、核算村(社区)财务,代理服务中心不得多处开设账户,不得出借账户,不得管理、核算与村、组财务无关的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集体资金收支管理由代理服务中心财务出纳、村(社区)报账员具体负责,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经手管理。
第二十条 预留支出印鉴备案。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专用章和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签字、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要在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账簿设置。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对村(社区)会计账簿进行设置、登记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票据管理。票据领取、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代理服务中必须建立村级票据领用、核查、销号、归档管理制度,定期清查核对票据领取、使用和报废情况,票据存根联按规定期限存档。
(二)收入票据的管理。村(居)民委员会所有收入必须使用规范票据,并妥善保管收入票据存根,以备查询,严禁收入不开票、打白条。非经营性收入一律使用区财政局提供的统一票据结算。
(三)支出票据的管理。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票据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列支。
第二十三条 收入管理。收入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全额入账。村(社区)所有收入必须全部上缴代理服务中心“三资”代管账户,纳入村(社区)财务统一管理,当月报账,不准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二)直接拨入“三资”代管账户。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资金,直接拨入代理服务中心“三资”代管账户,统一核算。
(三)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社区)的收入原则上不得收取现金,但小额零星收入或确实无法转账而收取的现金,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当天缴入代理服务中心“三资”专户,严禁坐收坐支、以收抵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设“账外账”或擅自抵顶债务。
(四)及时核查。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监管,公开举报电话,深入村(社区)核查有关经济往来账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 条支出管理
(一)严格审批手续。财务事项发生时,必须取得或填制有效的原始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村(社区)公章,村(居)民委员会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由财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自制的原始凭证主要用于支付“两委”工作人员、监督委员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报酬、聘用人员人工报酬、退休人员工资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村(居)民委员会因保障重点工作或应对未能预见的工作而临时聘用劳务用工、需要支付劳务用工报酬的,经办人填制临时用工工资发放清单,务工人员和考勤人员签字确认,作为自制原始凭证报销入账。
取得或填制有效的原始凭证后,原始凭证需由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并注明用途,交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再经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审批,报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入账。
(二)严格审批权限。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研究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权限,并由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三)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资金支出要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一征三议两公开”)程序进行。村(居)民委员会要严格控制各项开支,积极压缩非生产性支出,村(社区)实行零招待制度,严格控制差旅费、租车费。
(四)严把支出财务票据入账关。代理服务中心对于财务票据入账要做到“四不入账”。即:各项支出未注明用途、没有经手人签字的不入账;未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不入账;未经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乡镇(街道)相关领导按照权限审签的不入账;未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开支不入账。
(五)加强大额现金支出管理。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原则上要实行银行转账方式,单笔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经费支出和工程建设、固定资产采购、农户分配等大额支出,须采取转账方式支付。人员工资、人员补助应实行银行代发。
(六)实施定期报账制度。每月上旬集中报账,各村(社区)报账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上月发生的支出单据到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核销报账。
(七)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及其收益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及核算,不得截留、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八)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等涉及个人款项,乡镇(街道)负责核实数据(新增部分要求逐一入户核实),采用“一卡通”结算;对“一事一议”、工程建设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资料等相关材料,由代理服务中心“三资”专户直接拨付项目建设单位账户。
第五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定期澄清村(社区)集体“三资”底数,建立村(社区)集体“三资”台账。每年各村(居)民委员会要组织开展资产、资源清查工作,清查基准日定为上年的12月31日。期间有资产、资源变动的,且未在变动时及时核销或登记的,必须在清查基准日起15天内完善好相应手续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并于1个月内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更新完毕。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对村(社区)集体“三资”进行摸底、登记、审核、造册,经公示、修改补充后,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定,并建立台账,同时报乡镇(街道)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村(社区)集体资源实行登记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滩涂、水面和矿产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台账,逐项记录。资源登记台账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者的名称(姓名)、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数额,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村(社区)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村(社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应当专项记录。
第二十七条 规范资产、资源处理权限和程序。村(社区)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要严格按照公开程序,可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投标等方式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各村(居)民委员会拟签订的合同必须报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正式合同签订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任何人无权擅自签订各类集体资产、资源合同。
固定资产处置由村“两委”组织讨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查监督,经“四议两公开”(“一征三议两公开”)程序,乡镇(街道)领导签字同意,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合同报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资产、资源类承包出租合同应明确的事项。资产、资源类承包出租合同应明确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标的物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价值等反映初始面貌的相关信息;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标的物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标的物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借助承包标的物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措施;合同到期后,承包方腾退方式、期限及资产处置意见;违约责任等。
资产、资源类承包出租合同到期后,承租方要及时腾退,恢复原貌。对于投入的用于生产经营的道路、厂房等其他不易拆除移动的基础性设施,所有权原则上留归村(社区)集体所有。
村(社区)以公开协商形式确定的村(社区)集体资产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合同到期后原承包单位(个人)的优先承包(租)权,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予以保障,原承包单位(个人)自愿放弃优先承包(租)权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重新发包(出租出让)。
对因历史欠账、年代久远等原因形成的低价合同、超长合同、顶账合同、要素不全合同、无法有效履行的合同、口头协议等问题合同,以及债权债务纠纷、呆账坏账处置等历史遗留问题,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应本着尊重历史、尊重法律,兼顾政治经济社会效果的原则,组织工作专班,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予以纠正解决或重新认证。重新签订认证的合同要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发包严格遵守以下程序:
(一)村(居)民委员会确定发包项目,并拟定发包方案;
(二)将发包方案交村“两委”成员会议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议;
(三)将发包方案交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将通过的发包方案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和备案,重大合同需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
(五)将审核批准的发包方案向全体村(居)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六)按照审查批准的发包方案,在代理服务中心的监督下,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发包项目应当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优先承包。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居)民放弃承包的,也可以由其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但应当持有合法证明,并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
(七)由村(居)民委员会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承包标的物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体范围、承包期限、起止日期、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支付方式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采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其承包方案还应当包括承包底价。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村(社区)集体投资项目招投标和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情况的动态监督,入账时,应当留存会议记录和相关合同等资料备案。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社区)应定期对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切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对经核实的债权债务按季度进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 因债务单位关闭、破产,通过民事诉讼无法追还,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作账务核销处理。账务核销要实行账销案存,并将相关事实和审议手续完备的相关资料提交代理服务中心做账务处理。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账、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禁止发生新的村级(社区)债务。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禁止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禁止举债垫付各种税费;禁止举债用于村级(社区)支出;禁止超出规定订阅报刊;禁止超村级(社区)定额补贴标准发放报酬、补贴;禁止村(居)民委员会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社区)债权债务的变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七章 民主监督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大额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资产、资源的处置等重大事项决策要履行“四议两公开”(“一征三议两公开”)等民主监督程序。
第三十五条 所有村(社区)财务收支票据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
第三十六条 村(社区)务公开。村(社区)应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村级(社区)财务实行定期公开制。代理服务中心每季度汇总一次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出具书面材料并加盖代理服务中心印章后交各村(社区),由各村(社区)支部书记签字并加盖村“两委”公章后向群众公布,公开时间为每季度初月的上旬。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核实村务公开情况,拍照存档,收集整理相关村务公开资料后上报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八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代理服务中心应设立专门的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柜,健全档案借阅审批制度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确保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八条 合同管理。代理服务中心应定期对村级(社区)所有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处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等签订的合同,要统一编号管理,建立台账。签订合同须使用规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定期清查合同承包期、承包金、合同履行等情况;对违反政策法规和显失公正的承包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撤销或解除;在清理规范合同的基础上,进行合同清理登记,建立合同管理档案,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村(社区)签订的各类合同及相关附件、村(社区)集体“三资”资料由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编号、统一装订、统一归档、一村一柜、统一保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档案员负责按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档案保管清册。村(社区)留存的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一切合同书、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纠纷调解书、仲裁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等,均由村(社区)报账员统一归档、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合同档案。
(二)档案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制,做到“五防”;即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霉变。
(三)档案移交,应编制交接手续,署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章。
(四)档案查阅,应到保管人员处填写查阅单,经负责人批准后,根据工作需要调阅账册。
第四十条 会计档案在保管期满后,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村(社区)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置。
第四十二条 审计监督管理。乡镇(街道)每年要安排一次村级财务审计,重点开展村(社区)干部任期和离职经济责任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组织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公布。村(社区)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违反“三资”管理制度,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善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在“三资”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村(社区)集体资产损失,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全区工作实际,可以对本办法进行修订。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