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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025-00104 有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06日
标  题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宛城区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宛区政办〔2025〕9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10日

宛区政办〔2025〕9号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阳市宛城区全面推进地方政府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宛城区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6月6日        

南阳市宛城区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
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根据国家十三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号)、市政府办公室《南阳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宛政办〔2025〕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要,根据城乡、地区和阶段性发展差异,积极推动我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持续建设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乡镇专业消防救援力量建设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制度体系更加完善,综合保障更加有力,救援能力不断增强,构建形成覆盖城乡、专业高效、多元互补、规范有序、持续发展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为全区高质量发展创造优质消防安全环境。

三、工作阶段

1. 动员部署阶段(2025年6月10日前)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要对照方案内容,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工作任务,制定相关工作措施,明确目标责任。

2. 推进实施阶段(2025年6月10日至2025年10月3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照建设标准,全面开展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提档升级和志愿消防队建设工作,采取强力措施,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3. 验收评定阶段(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025年11月底前,建设完成和提档升级达标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评定合格后,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开展全面验收评定。志愿消防队验收由区政府组织实施。

4. 评估纳管阶段(2026年1月1日——长期)

经市消防救援局评估后符合纳管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交由区消防救援局管理,具体评估办法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主要任务

(一)队伍建设

1. 建队任务。加强城市建成区灭火救援力量建设,健全乡镇农村灭火救援力量体系,配齐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建立消防救援力量动态调整机制,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要求发生变化或城乡发展布局调整时,及时核定建队需求,优化消防救援力量布局,确保消防救援力量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规划发展中心、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

2. 建队验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消防救援局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区政府报请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验收。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建成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在基础设施建设完成的基础上,要于2025年年底前完成提档升级。新建和进行提档升级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请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当地政府要限期整改,及时申请复验。对已经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变更;确需撤销、整合、变更的,须上报区消防救援局,并征求市消防救援局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

(二)教育管理

3. 队伍属性。明确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益属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推进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对交由区消防救援局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招录、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编办、区消防救援局

4. 人员身份。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是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宜单独编队、专职专用,实行劳动合同制,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一般就近分配到其生活所在地工作。本实施方案印发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到期后,由其管理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消防救援部门统一制发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件。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消防救援局

5. 管理主体。区消防救援局负责指导全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城市建成区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管理,经市消防救援局评估合格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由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管理。具体评估办法按照省市相关要求执行。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消防救援局

6. 人员招录。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编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后,采取公开招录等方式组织实施。对交由区消防救援局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招录实施办法按照省市有关要求执行。

招录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年满18周岁,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通过资格审查、体格检查、体能测试、面试等程序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军人及有相关消防工作经历的人员,其从事灭火救援时间计入定级时间。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

7. 岗位等级和职业资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管理,其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应等级。岗位等级内细化设档,并设置对应的薪酬待遇标准。具体的岗位等级比例、岗位职责、任职年限、晋级晋升等事宜,按照省市有关要求执行。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参加工作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其管理单位组织等级套改。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消防救援局

8. 培训晋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岗位等级逐级晋升,逢晋必考,任期内年度考核和晋级培训考核均应合格,参加省级及以上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级。入职培训由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在岗培训突出专业技能,分级分岗实施,支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拓展其职业发展空间。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晋级培训和等级晋升办法按照省市有关要求执行,由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

9. 日常管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单位要指导其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对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管理要求,从严加强日常管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考核制度按照省市有关要求执行,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人员纳入当地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国家、省级、市级等荣誉评选。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婚假、孕产假、护理假,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事假、病假规定及轮休、调休政策,按照省市有关要求执行。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区委、区总工会、区委宣传部、区妇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

10. 人员退出。年度考核或者晋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退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12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当地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连续工作满12年及以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由当地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或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离队安置费标准及转岗政策按照省市有关要求执行。对因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动辞职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不予发放离队安置费。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证书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消防救援局

(三)执勤训练

11. 执勤备战。区消防救援局要根据辖区内重点保卫对象和消防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划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责任辖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应严格落实24小时驻勤备战制度,建立完善的执勤备战、业务训练、灭火救援等工作机制,健全值班备勤、装备管理、勤务交接、战备检查、预案编制和修订、执勤备战基础资料管理等规定,保持良好备战状态。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消防救援局

12. 业务训练。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要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训练演练体系,立足现有训练设施、装备及辖区火灾特点,明确组训施训方式,确定训练科目和内容,分级开展训练演练、考核比武、防消联勤等活动。定期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跟班轮训。积极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对优胜者颁发获奖证书、奖牌等。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

13. 调度指挥。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统一建设与消防救援部门联动的接处警系统,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配备相应通信设备,建立音视频会议系统,保障通讯顺畅,接到上级政府和消防救援部门出动命令或群众报警后,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要按照信息报送规定,向上级消防救援部门报送警情信息,严禁擅自对外发布或提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员组织指挥。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消防救援局

(四)综合保障

14. 预算经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财政、消防部门根据实际制定队伍经费管理办法。对交由区消防救援局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要将其纳入消防救援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并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通过消防救援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区消防救援局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交由区消防救援局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其资产按规定做好交接。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

15. 薪酬待遇。要参考人力资源市场相关职业工资价位,合理确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整体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

16. 社会保险和职业健康。管理单位要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按当地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疗保障局、区税务局、区消防救援局

17. 职业保障。入职2年以上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在工作地落户,工作调动时户口可以随迁。入职2年以上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凭有效证件,在车站、机场、码头、医院等场所优先购票、通行、挂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同等优待政策。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和入职2年以上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小学、初中就读。入职2年以上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展改革委、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规划发展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税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

18. 伤亡抚恤。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程序申报,落实抚恤优待政策。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地方政府消防员,可申请公益性基金给予经济补助。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消防救援局

19. 车辆交通保障。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通行费、泊车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税务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是强化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消防救援局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重点解决队伍建设中的人员配备、基础设施、装备配置和经费保障等关键问题。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强化协调配合,在政策倾斜、资金筹措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

二是明确任务分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压实工作责任,相关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方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到2025年年底,全区城市建成区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布局满足遂行任务需要,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完成提档升级,达到建设标准并通过验收,各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根据需要应建设志愿消防队。

三是完善监督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倒排工期,压茬推进,定期向区政府报送工作进展。各责任单位要建立目标任务落实台账,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区消防救援局要加强统筹指导监督,组织开展阶段性成效评估,区效能服务中心要加大督导考核力度,持续推动工作落实。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