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类预案信息】南阳市宛城区公共卫生事件预案
南阳市宛城区公共卫生事件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紧急医疗救援行动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紧急医疗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南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紧急医疗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紧急医疗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 一次事件出现30人以上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国家、省在紧急医疗救援行动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 跨县(市、区)且人员伤亡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
(3)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 一次事件出现10人以上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 跨县(市、区)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疗救援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 一次事件出现3人以上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 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疗救援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 一次事件出现3人以下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疗救援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体系由救援领导机构、救援专家组、救援执行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所在地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行动。
3.1 救援领导机构
3.1.1 区救援领导小组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市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应急总指挥部的要求,成立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宛城区人武部、区红十字会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区救援领导小组职责:在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领导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全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行动。
3.1.2 区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区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主要职责是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传达上级精神,执行区救援领导小组指令,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治工作,发布有关信息。
3.1.3 乡镇(街道)救援领导小组
各乡镇(街道)参照区救援领导小组的组成方式,成立乡镇 (街道)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救援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行动,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
3.2 救援专家组
区卫生健康委和组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行动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救援支持。
3.3 救援执行机构
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行动执行机构由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组成,在区救援领导小组指挥下,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行动。其中,各综合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治和伤员转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救援指挥部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需要,设立现场紧急医疗救援指挥部,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的救援行动。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1.1 I级响应
(1) I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紧急医疗救援行动I级响应:
①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② 其他符合紧急医疗救援行动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 I级响应行动
区救援领导小组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紧急医疗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组织医疗救援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组织和协调救援执行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应急救援行动,落实医疗救治措施;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救援专家和紧急救援专家和紧急救援专业队伍,支援各乡镇(街道)的紧急医疗救援行动;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展开紧急医疗救援行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疫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紧急医疗救援行动情况。必要时向市卫生健康体育委请求支援。
事件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在区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行动。
4.1.2 Ⅱ级响应
(1) Ⅱ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紧急医疗救援行动Ⅱ级响应:
①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② 其他符合紧急医疗救援行动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 Ⅱ级响应行动
区救援领导小组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紧急医疗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紧急医疗救援行动的对策和措施,供决策参考;指挥和协调救援机构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援行动,落实医疗救治措施;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救援专家和紧急救援专业队伍采取支援行动;成立现场紧急救援指挥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疫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紧急医疗救援行动情况。按相关规定,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在各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下,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行动。必要时向市卫生健康体育委请求支援。
事件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在区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行动。
4.1.3 Ⅲ级响应
(1) Ⅲ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紧急医疗救援行动Ⅲ级响应:
①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② 其他符合紧急医疗救援行动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 Ⅲ级响应行动
区救援领导小组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紧急医疗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预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援行动,救治伤病员,实施疫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区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紧急医疗救援行动情况。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紧急医疗救援较大事件报告后,对事件发生地的紧急医疗救援行动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及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4.1.4 IV级响应
(1) IV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紧急医疗救援行动IV级响应:
①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② 其他符合紧急医疗救援行动一般事件(IV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 IV级响应行动
区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紧急医疗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预案,组织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现场救治行动,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区政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区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紧急医疗救援行动情况。
市救援领导小组在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行动进行技术指导。
4.2 现场救援及指挥
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在本预案启动后,应迅速组织紧急医疗救援专业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伤病员的救治和疫情防控、卫生监督等行动。在实施医疗紧急救援的行动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行动响应级别和事发地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设置现场紧急医疗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事发现场的紧急医疗救援行动,确保紧急医疗救援行动紧张有序进行。区救援领导小组的主要或分管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紧急医疗救援专业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展开紧急救援行动,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卡片),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时,或者在伤病员病情允许情况下,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 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 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救援指挥部汇总。
(3) 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 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 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评估、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救援行动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卫生健康委,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直接向市卫生健康体育委报告。卫生健康委收到报告后要及时向区政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卫生健康体育委报告有关情况,力争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现场救援指挥部和承担紧急医疗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曰向本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4.5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紧急医疗救援行动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区政府或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报告市卫生健康体育委。
5 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和紧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行动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紧急医疗救援专业队伍,制定各种紧急医疗救援行动技术预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行动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紧急医疗救援指挥系统与信息网络,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
5.2 急救机构
应根据保障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立健全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站),并不断完善急救网络。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5.3 紧急医疗专业救治基地
依托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建立紧急医疗专业救治基地,专业救治基地要进一步加强建设,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5.4 紧急救援专业队伍
组建区综合性医疗紧急救援专业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紧急医疗救援专业队伍,如创伤、烧伤、中毒、心理、航空医疗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等。区卫生健康委要保证紧急医疗救援专业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紧急救治能力。紧急医疗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区政府批准。
5.5 物资储备
区卫生健康委提出紧急医疗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河南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结合区卫生健康委提出的医疗储备需求,组织实施区级医疗储备。
5.6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落实相关资金,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经费的绩效管理工作。
对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属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对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紧急医疗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对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紧急医疗救援专业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医疗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开设紧急救援“绿色通道”, 保证紧急医疗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行动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
5.8 其他保障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相关文书处理、领导批示的传达和催办落实、会议会务和相关领导同志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
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负责普及科普、防护知识和危机心理干预,协调新闻报道及对外新闻发布;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管控失实舆论,引导媒体严谨、适时、适度报道,客观反映处置情况;统筹协调组织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宣传报道救援工作中的感人事迹,传播正能量。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应急救援力量和队伍调度职责,组织协调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队伍,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重大疫情医疗 救治医保支付政策,以及特定群体、特定疾病的医药费豁免制度。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与现场自救和互救,对伤 病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 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宛部队有关部门 ,根据军队有关规定, 组 织医疗技术力量和装备、器材,参与和支援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行动。
6 公众参与
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区红十字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 救护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自媒体 等媒体应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 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紧急医疗救护救援知识的基 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卫生员和红十字救护 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护网络,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行动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行动作出贡献 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 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 乡镇(街道)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估,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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