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高庙镇民政所 关于成立高庙镇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委员会暨开展全镇特困人员生活自理力 评估工作的通知
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河南省特困人员供养办法》(豫政〔2016〕79号及宛民文〔2016〕100号)和《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豫民文〔2021〕7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确定特困人员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现将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成立宛城区高庙镇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委员会
成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委员会成员7人,由高庙镇民政所主管领导、主要业务人员,主治医师、护士等人员组成,负责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的指导、审批。现将宛城区高庙镇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委员会组成人员明确如下:
组 长: 吴永运 高庙镇武装部长
副组长: 方春丽 高庙镇民政所所长
于恒岩 高庙镇卫生院主治医师
成 员: 冉中红 高庙镇民政所工作人员
杜烽菡 高庙镇民政所工作人员
张 浩 高庙镇民政所工作人员
张 丽 高庙镇卫生院护士
镇评估委员会负责分散供养特困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鉴定和对全镇各村评估工作的指导、审批。镇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庙镇民政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评估方法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现采取镇评估小组初评、公示后报区评估委员会审批的方法进行(待工作开展后总结经验成熟后再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方法进行)。
(一)评估对象全镇特困供养人员。
(二)评估内容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三)评估程序
1、评估。镇评估小组在区评估委员会的指导下,对本辖区内特困人员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评估结果由镇评估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2、公示。镇将评估小组评估意见在被评估人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报区评估委员会审批。
3、审批。区评估委员会根据镇评估小组的评估意见和公示情况,随机抽取30%被评估人员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审批决定,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档次。
4、评估复核。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当通过镇及时报告区评估委员会,区评估委员会自接到报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四)资金发放
评估结果作为发放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依据。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镇人民政府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将照料护理补贴通过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工作,关系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要精心组织,强化责任落实,将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做细做实,切实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认定标准。要严格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有关政策和审核审批程序开展工作,不得乱开口子、分指标、下任务,不得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要科学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坚持谁评估谁签字谁负责。
(三)注意经验总结。各村要注意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工作中如有问题要相互沟通,及时作出调整。
附件1:各乡镇街道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鉴定表
附件2:集中机构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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