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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城区高庙镇人民政府办公用房租赁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 时间:2026-03-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庙镇办公用房租赁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保障党政机关正常办公需求,防范廉政风险,杜绝以任何名义规避审批、违规租赁办公用房等行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高庙镇党委、政府各部门、镇直各单位、各村党组织和村委会(以下统称“各使用单位”)涉及的办公用房租赁行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后需配套租赁补充,以及因工作需要临时租赁、闲置办公用房对外出租等各类租赁情形。

第三条 办公用房租赁管理坚持“依法合规、严格审批、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统一”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程序,确保租赁行为规范有序、国有资产安全可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党委、政府是办公用房租赁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全镇办公用房租赁工作,研究解决租赁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租赁审批、实施、监管等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督促落实。

第五条 镇党政办公室是办公用房租赁管理的牵头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解释和修订工作;

统筹全镇办公用房资源排查、梳理,建立办公用房租赁管理台账,动态更新租赁信息;

负责租赁申请的受理、初审,严格审核租赁必要性、租赁标准、审批材料等,按程序上报审批;

负责租赁过程的组织实施,包括房源筛选、租金协商、合同签订、备案等工作;

负责租赁办公用房的日常使用监管、维护协调,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和整改违规问题;

负责闲置办公用房租赁的统筹管控,按规定组织公开招租,规范租金收缴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 镇财政所负责办公用房租赁资金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审核租赁预算,统筹安排租赁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合规、节约;

负责租金的收缴、核算和管理,督促租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严禁截留、挪用租金收益;

负责对租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核对租赁台账与财务账目,确保账实相符;

协助党政办公室核定租金标准,参与租赁合同中资金相关条款的审核。

第七条 镇纪检监察室负责办公用房租赁工作的纪律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监督租赁审批、实施、资金使用等全过程,防范廉政风险;

受理租赁管理中的违规违纪举报,查处规避审批、擅自租赁、虚报租金、截留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

对租赁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的申请、日常使用和维护,履行以下职责:

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合理的租赁申请,如实提供租赁相关材料;

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和办公用房使用标准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借;

负责租赁房屋内部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和上报安全隐患;

配合党政办公室、财政所、纪检监察室开展租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租赁审批

第九条 办公用房租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所有租赁行为(包括临时租赁、闲置办公用房出租)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租赁、出租,严禁以任何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条 租赁申请条件:

因机构调整、人员增加、工作地点优化等原因,现有办公用房无法满足正常办公需求,且无法通过调剂、置换等方式解决的;

临时开展专项工作,需要短期租赁办公用房的;

闲置办公用房符合出租条件,且无法通过调剂、置换等方式处置,确需对外出租盘活国有资产的;

租赁房屋需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标准,地理位置便于开展工作,租金标准合理,符合厉行节约要求。

第十一条 租赁审批流程:

申请:各使用单位填写《高庙镇办公用房租赁申请表》,说明租赁理由、租赁房屋基本情况(地址、面积、户型、产权情况)、租赁期限、租金预算、资金来源等,附相关佐证材料(如机构编制文件、人员名单、房屋产权证明、安全检测报告等),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镇党政办公室。

初审:镇党政办公室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重点审核租赁必要性、申请材料完整性、租赁标准合规性,排查是否存在规避审批、违规申请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审核:镇党政办公室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镇财政所审核租金预算和资金来源,报镇纪检监察室审核合规性,两家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审批:经党政办公室、财政所、纪检监察室审核通过后,由镇党政办公室上报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审批。

备案:审批通过后,镇党政办公室将租赁审批材料、审批意见整理归档,报县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如上级有明确要求)。

第十二条 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同时涉及租赁补充的,应当严格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同步履行租赁审批程序,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不得量身打造租赁房源。

第十三条 闲置办公用房对外出租的,除履行本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外,还需由镇党政办公室、财政所联合核定租金标准,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可通过乡镇政务公开栏、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等渠道发布招租信息),招租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 租赁实施

第十四条 租赁房源筛选:镇党政办公室根据审批意见,牵头组织各使用单位筛选租赁房源,优先选择产权清晰、安全合规、交通便利、租金合理的房源,避免选择高档写字楼、豪华装修房屋,严控租赁成本。

第十五条 租金标准核定:租金标准由镇党政办公室、财政所联合核定,参考周边乡镇同类办公用房租赁市场价格、房屋面积、地段等因素,结合厉行节约要求,确定合理的租金标准,闲置办公用房出租租金不得低于市场基准价,严禁低价出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租赁房源和租金标准确定后,由镇党政办公室代表镇党委、政府与出租方签订《高庙镇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合同需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房屋维护、安全责任、违约责任、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严禁签订模糊不清、权责不明的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需经镇财政所、纪检监察室审核,确保合同条款合规、资金相关条款明确;租赁合同签订后,一式四份,镇党政办公室、财政所、使用单位、出租方各留存一份,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合同归档管理。

第十七条 租赁期限: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临时专项工作租赁期限不超过1年。租赁期满后,如需继续租赁,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续签租赁合同;无需继续租赁的,各使用单位需提前1个月告知镇党政办公室和出租方,做好房屋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 租金支付:租金支付实行“先审批、后支付”原则,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原则上按年支付),由各使用单位提出支付申请,经镇党政办公室审核、镇财政所复核后,按镇财政资金支付流程拨付,严禁无合同、无审批支付租金,严禁超标准、超期限支付租金。

闲置办公用房出租租金,由镇财政所统一收缴,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办公用房维护、租赁补充等相关工作,严禁截留、挪用、坐支租金收益。

第十九条 房屋交接:租赁生效前,镇党政办公室、使用单位、出租方共同对房屋现状、设施设备进行核查,填写《高庙镇办公用房租赁交接清单》,明确交接内容、数量、状态,三方签字确认后,正式移交使用;租赁终止后,三方再次进行交接,核查房屋及设施设备情况,结清相关费用,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和办公用房使用标准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扩大租赁面积、转租、转借、出租给第三方使用,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豪华装修、改建、扩建。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租赁房屋内部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消防、用电、用水等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无法自行整改的,及时上报镇党政办公室,由镇党政办公室协调出租方或相关部门整改,整改费用按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租赁房屋的公共设施设备(如电梯、供水供电设施等)维护,按租赁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明确的,由镇党政办公室协调出租方负责维护,维护费用合理分摊。

第二十三条 闲置办公用房出租期间,镇党政办公室、使用单位需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巡查,监督承租方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严禁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租赁实行台账管理,镇党政办公室建立《高庙镇办公用房租赁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租赁单位、房屋地址、面积、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支付情况、合同编号、交接情况等信息,动态更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各使用单位建立本单位租赁台账,配合镇党政办公室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租赁期间,如因政策调整、机构变动、工作需要等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各使用单位需提前1个月上报镇党政办公室,经镇党委、政府审批后,与出租方协商终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办公用房租赁管理监督检查机制,镇党政办公室、财政所、纪检监察室联合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租赁审批程序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租赁、出租,规避审批等问题;

租赁合同签订、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合同违规、权责不明、擅自转租转借等问题;

租金核定、支付、收缴情况,是否存在超标准支付、截留挪用租金、低价出租等问题;

办公用房使用和维护情况,是否存在改变用途、豪华装修、安全隐患等问题;

租赁台账建立和更新情况,是否做到底数清、信息准。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镇党政办公室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和责任主体,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相关单位租赁资金支付,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公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受理群众对办公用房租赁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举报,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在办公用房租赁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未经审批擅自租赁、出租办公用房,或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的;

虚报、瞒报租赁信息,伪造租赁申请材料的;

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用途、转租、转借、扩大租赁面积,或擅自改建、扩建、豪华装修租赁房屋的;

超标准、超期限支付租金,或无合同、无审批支付租金的;

截留、挪用、坐支闲置办公用房出租租金收益的;

对租赁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整改不及时,造成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

在租赁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条 因违规租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经济损失的,责令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高庙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高庙镇办公用房租赁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宛城区高庙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