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026-00022 | 有 效 性 | 现行有效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6年03月04日 | |
| 标 题 |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报批前期程序工作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宛区政〔2026〕2号 | 发布时间 | 2026年03月04日 |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报批前期程序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确保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依法、高效、有序进行,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优化改进征地程序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5〕19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管理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5〕10号)文件规定,现就规范土地报批前期程序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土地报批前期程序的重要性
土地报批前期程序是建设用地审批的起点和基础,直接关系到项目能否顺利落地、土地资源能否合法合规高效利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牢固树立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将规范前期程序作为保障项目建设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抓实抓好,坚决杜绝“重项目申报、轻前期准备”的思想,确保报批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程序合法合规。
二、明确职责,严格落实前期工作责任主体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权属确认、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社会保障落实、征地程序履行(公告、听证等)以及群众工作,确保征地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用地预审与选址、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用地计划指标协调、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审核、征地程序监督、建设用地组卷报批业务指导与初审等工作。
(三)发展改革、林业、人社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林地使用审核、水土保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等相关手续的办理或出具意见。
三、规范流程,严格执行关键环节工作要求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范围依法确定后,区自然资源局采用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内容。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组织土地现状调查与结果确认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充分利用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负责。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应当调查核实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作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委托他人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由负责土地现状调查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复核。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依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3〕66号)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单位为评估主体,具体实施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负责。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重点围绕征收土地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措施的可行性,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由评估主体形成报告后报区委政法委备案。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结合项目立项审批、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一并进行。评估认定为低风险并提出相应防范措施的,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征收土地申请中,应当对评估情况、主要结论、风险防范措施及处置意见等进行说明。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自然资源局联合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代区人民政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区自然资源局采用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对公告过程留存记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方式和期限、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由公告载明的接受反馈的部门向区人民政府提供相关情况报告。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召开听证会,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如实记录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材料等相关不动产权属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补偿登记主要是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住宅的权属、面积等、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登记。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六)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对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和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期限、社会保障等进行约定,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由协议各方签名或者盖章。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期限内,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四、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建立内部审核机制。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制度,对报批前期各环节形成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二)强化过程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前期程序履行、补偿安置落实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
(三)严肃责任追究。对在土地报批前期工作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程序不合规、补偿安置不落实,导致报批延误、引发社会矛盾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优化服务,提升前期工作效率
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协作配合,主动对接指导项目业主开展前期工作。探索建立重点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定期会商解决难点问题。优化工作流程,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压缩各环节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为项目早日开工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026年3 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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